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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立案”之我见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5:42

  因自己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起诉,但根本不被立案受理,而且当地法院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去找法官说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却说是市委领导不让立案,“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这种情况,是咱们中国特色”。(《南方都市报》3月26日)

  拆迁不立案,对于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而言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如今这一“业内潜规则”再次浮出水面接受大家的审视与鞭挞,完全是因为当事法官的“吐槽”或者叫“实话实说”。依着这位法官的意思“法院也有法院的难处,明规则终究是难敌潜规则的,希望当事人能够多多理解和担待”。然而我却以为,再怎么“诚恳沟通”,立案这件事儿也是容不得法院推脱的。

  看了一些相关的新闻评论,大家多把抨击的火力集中在了给法院“打电话”的政府领导身上。然而我们必须清楚一个最起码的事实——如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法院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出裁定的不出,从而导致当事人的维权行动遭遇巨大的障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去积极“作为”的是法院,而不是地方政府。政府的“电话”确实不该打,但我们也绝不该因此就对接电话的法院“表示同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基于此原则性规定,“拆迁不立案”,法院再怎么解释和开脱都难辞其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法律法规对于征地拆迁案件的行政诉讼受理是有着再清楚不过的规定的,无故不予立案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毫无争议的。

  事实上,现今很多基层法院对于所谓的“敏感”案件,都是既不受理,也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只是口头通知当事人取回起诉材料。这意味着,当事人连上诉的机会也被剥夺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不立案又不出裁定的做法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在面临法院的此种做法时仍有寻求救济的途径。当然在现实中,这样的救济往往显得苍白而无力,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往往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了。

  针对如此艰难的维权环境,我们应该理性的去思考问题的解决之道。有评论指出,必须彻底打破人治思维,贯彻落实法治理念,这一顽疾才有望得到解决。这样说当然不能算错。但须知,在中国社会中,人治思维由来已久,绝不是构建法治社会这一目标提出后一朝一夕便能“打破”的。指望法院或政府的工作人员自身法治素养的提升来解决此问题,也不过是勾勒了一幅美好却难以实现的图画而已。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关键是监督和制衡。离开了监督和制衡,一切规定、理念都会变成空中阁楼,与现实无关。那么都有哪些部门、哪些人可以有权监督和制衡人民法院呢?

  首先,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履职,对于拆迁案件原告一方提出的申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及时纠正法院不立案且不出裁定的错误行为。

  其次,是受诉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众所周知,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依据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上一级法院对于“拆迁不立案”的情况,有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诉权。如果说法院在接到同级政府部门的“电话”时,因顾及自身人财物而不敢“违抗”,那么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强力介入理应能够有效避免这一行政机关干涉司法的顽疾。很难想象涉案的地方政府能够把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也“摆平”。

  再次,是人大代表。虽然按照中国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架构,法院、检察院是与人民政府处于“平级”状态的,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对司法机关施加的影响短期内仍然无法排除。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则应该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赋予其的监督、批评、建议、质询甚至罢免等权力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行抑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其前提就在于各级人大代表能够切实发挥自身作用,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为人民”。倘若我们的众多人大代表都只是每年的地方及全国两会期间忙活两天,大会一闭幕就“完成任务”的“与会代表”,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悲哀。

  同时,向“拆迁不立案”这一顽疾开战,还需要新闻媒体的强力介入。新闻媒体要做的,是充分弘扬主旋律,“让明规则战胜潜规则”,将以往“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拆迁不立案行为予以不留情面的曝光与抨击。

  综合以上四方面的力量,我们完全可以向“拆迁不立案”这一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宣战,对其予以有力的打击和扭转。

  回到开头郑州市中院法官的言论,他所谓的“中国特色”,叫做“中国司法陋习”还差不多,非但不该加以通融和理解,反而应当坚决与其展开斗争。重要的是全社会都要树立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此种行为的空间不断压缩。“拆迁不立案”迟早将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过眼云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