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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你明白吗?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0:42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
最高法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一会儿规定强拆必须由法院进行,一会儿规定法院不再参与强拆,这些看似相互矛盾的规定,让普通公民处于云里雾里,难以分辨。
其实,必须由法院来亲自强拆的,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法院不参与强拆,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是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两者区别按理应当是很明显的。
一个是对合法的房屋进行征收,如果要强拆,那就必须申请法院,另一个是对于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拆,不必申请法院,直接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但在“土地财政”之下,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高度依赖性,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就不是那么明显了。有些房屋,明明是合法的,但地方政府要绕开法院,就可以宣布它为违章建筑,就可以直接拆除。目前,已经发生了许多起这样的案件,地方政府在与公民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公民合法的房屋宣布为违章建筑,直接予以拆除。当公民需要法院来保护时,法院却给行政机关开了“后门”,让他们直接溜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