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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行政申请【事实概要】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5:31

【事实概要】
    陈玉(化名)原在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老爷庙西胡同北侧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院落及房屋面积共390平方米,其中房屋总面积为286.2,其中有部分属门面房。2009年前,她一直将门面房出租收取租金,这是她唯一的收入来源。2009年,拆迁人北镇市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对她的房屋所在地段实施拆迁,因拆迁人同意给予她的补偿过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拆迁人向北镇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申请裁决,城市建设管理局作出了北建裁字[2009]第1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仅给陈玉极低的补偿。这样的补偿又怎能令陈玉甘心,想到自己已经是六旬老人又怎么斗得过强悍的拆迁人。
    2009年10月29日,一纸强拆令将陈玉的最后希望打破,拒不搬迁的抗议举动并没有阻止北北镇市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老爷庙西胡同的拆迁建设,政府名义的强拆令让她千辛万苦想要守住的房子顷刻之间变成废墟一片,被拆迁房屋是她与亡夫王文(化名)全部的财产,也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却在一夜之间全部化为乌有。更可悲的是在拆迁过程中,陈玉的老伴儿因不堪拆迁过程中拆迁人的不断骚扰,以及无法接受过低的补偿,又急又气,含恨离世。想到自己的步步退让,却让拆迁人得寸进尺,陈玉明白自己不应该再退缩了。陈玉决定寻求律师帮助,用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陈玉找到了北京本团队王优银律师和王光辉律师,委托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了解到陈玉的悲惨经历之后,更坚定了律师们为陈玉维权必胜的决心。介入这项拆迁案后。两位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的实战经验以及多番调查取证,发现本案的两大关键点:一、拆迁补偿款严重低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显失公平正义原则;二、北镇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裁决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北镇市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接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并不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属违法开发行为。如此洞察一切的律师们,又将怎样维护当事人陈玉的合法权益,一一攻克这些难关呢?

办案第一计:一计妙笔生花
    经当事人委托王优银律师和王光辉律师于2010年7月4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北镇市城市规划处的规划许可证。然而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北立行初字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陈玉的起诉不予受理。一次正确而及时的维权行动就这样被无情的打击。对于王优银、王光辉两位律师来说这样的结果早已在意料之中,身经百战的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拆迁维权本身就是一场考验耐力的马拉松长跑之战,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每一步都必不可少,而除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外,良好的心态和维护正义的坚定决心更是制胜的关键。

办案第二计:二计推波助澜
    两位律师相信神州大地必有一方青天,于是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作出(2010)锦行终字第000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10)北立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事情进展到这里似乎已经可以看到胜利的曙光了。然而此刻掉以轻心绝对不是两位律师的作风,真正的战斗还在继续。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7月20日作出(2011)北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陈玉所诉的被告北镇市城市规划处不适格,原告陈玉不同意变更被告北镇市城市规划处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陈玉的起诉。或许对于其他律师而言,两次的碰壁他们早就退缩早早了事了,可是对身经百战、尽职尽责,一心只为被拆迁人服务的两位律师而言,这种情况只能令两位律师愈战愈勇。当事人陈玉已年过花甲,本应是安享晚年的时候,然而,当事人现在面对的情况却是房屋没有了,老伴儿没有了,家破人亡,而她又没有工作,唯一的收入来源——租金收入也没有了,现在,她仅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以及亲戚朋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因为拆迁的事情以及思念亡夫,长期心情抑郁,视力严重下降,她的身体健康状况也是每况愈下,生活已陷入困境。

办案第三计:三计扭转乾坤
    想到当事人身陷如此困难的境地,两位律师决定以北镇市城市规划处为被上诉人,再次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11)北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指令北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律师们认为原审法院(北镇市人民法院)以上裁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原审法院作出的(2010)北立行初字00006号行政裁定书的合议庭成员中有审判员刘景福,而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2011)北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合议庭成员中仍然有审判员刘景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审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审判员刘景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自行回避却未自觉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原审判决超过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而本案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北镇市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开庭审理,至7月20日方作出(2011)北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严重超出审限。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称“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本案的被告应是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有主体资格。原告所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变更被告”,但并未说明是根据案件的什么事实。事实上,本案中,向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系本案被上诉人的行为,与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无任何关系,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与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有任何关系,原审裁定认定本案被告应是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两位律师有理有据的论证之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锦行终字第0008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10)北立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进展到这里,胜利的曙光不言而喻,经过两位律师摆事实,讲法律的专业帮助下,无论是政府,抑或是法院我想都会心服口服了吧!那么当事人陈玉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维护。她期待已久的拆迁补偿也将会得到最大化。
 
【律师说法】
    历时近两年年的拆迁维权之路终于在两位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迎来了胜利的曙光。我想陈玉是不幸的,花甲之年遇到拆迁,几近家破人亡;我想陈玉更是幸运的,因为她遇到了这样两位律师的鼎力相助,合法权益最后终于得到维护。然而中国还有很多被拆迁人现在还在苦苦挣扎,不知如何是好。我觉得无论选择沉默还是选择以暴制暴都不是一个理性的公民应该做的抉择,一个有效的理性的维权手段只能是法律。而律师恰恰就是这个帮助你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领路人。
    中国自古有“民不与官斗”或是“官逼民反”这样消极的词汇,我想在21世纪的新中国,官与民绝对不应该是敌对的两者。官与民本身并无对立,但利益上的冲突容易造就普通民众的弱势地位,此时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就变得关键和必要。政府会犯错,当政府犯错时,需要的不是公民的忍气吞声或暴力抵抗,真正迫切需要公民借助律师通过法律纠正政府的错误。这也应该是国家出台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初衷吧!然而法律在此类行政诉讼中,如何保证政府的权威,又如何保护普通公众的正当权益,却依旧任重而道远。
    当您面对诸如此类的拆迁案件,暴力的、毫无章法的野蛮抵抗是毫无作用的,很可能还适得其反。只有借助有效的法律平台,向专业律师咨询帮助,通过法律捍卫民权,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才能真正握牢捍卫权益的利器,获得两相博弈的主动权,并最终赢得法律尊严下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