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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9 10:54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1〕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皖办电〔2010〕45号)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当前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落实、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群众工作,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1、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职工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定群众立场,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在工作中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正确处理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认真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效能建设,严格遵守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坚持文明行政、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努力打造法治国土、阳光国土、民心国土。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点工作制度,到基层调研的时间省厅的领导干部不得少于30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不得少于60日。到联系点开展工作时,要轻车简从,深入到乡村,深入群众,掌握实情,不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省厅在厅网站公开厅领导电子信箱,设置在线咨询、民意征集、网上调查和厅领导在线访谈栏目,及时研究回复和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围绕国土资源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定期地开展厅领导与群众在线交流。  
    二、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程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征收土地的调查、确认、听证等工作。严禁未经批准先行征收或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严禁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第三方向被征地群众实施告知和办理签字、确认事项;征地报批时应当附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否则不予受理审批,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严禁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群众的合理诉求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一律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要认真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满6个月的,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上报省厅。  
    4、认真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确保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厅审查之前,必须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保证及时足额兑现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准备金省级预存制度,坚决制止拖欠、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未批先征等问题的发生。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要严格执行先安置后拆迁政策。实施拆迁前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户的同意,防止农民被拆迁后居住没有着落。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对征地补偿争议,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依法解决,妥善处理;协调不成转入裁决程序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答辩和提供相关资料,并严格履行裁决决定,确保裁决事项落实到位,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着力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农业安置、用工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筹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日常有收入、老年有保障。严格遵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筹资自愿原则,严禁直接将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划转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账户。各地要对违反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划转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账户的做法进行认真的清理和纠正,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6、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作为开展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制度,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在村庄撤并、新居建设、土地权属调整以及拆迁住房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财产收益权和处置权,严禁违背群众意愿强拆强建,严禁强迫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7、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工作。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实行宅基地审批和登记发证合一制度,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农村集体建设。实施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维护其合法财产权提供法律依据。要严格执行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新农村建设等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地质灾害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指导,完善县、乡镇、村和村民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巡查和应急避险工作。继续加大防治资金投入,争取“十二五”期间完成已查明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出台“以奖代补”办法,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开展中、小型地质灾害的避让搬迁和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9、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采煤塌陷地区要从维护地区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抓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规范运作。村庄搬迁安置补偿中,要坚持按程序公开操作,及时将居民搬迁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兑付时间等事项张榜公布;新村建设中,严格执行“六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住宅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选定房型及单价、新房总价款、新房款及补偿金价差,并推选村民代表全程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质量管理,提升治理搬迁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将村庄搬迁安置项目建成放心工程、民心工程。  
    五、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10、严格保护矿业权人的财产权。对属于矿产资源整合区域内的合法矿山企业,在整合前其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应当依法允许其申请延续,不得以整合为由禁止其延续。对因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矿业权整合等原因关闭合法矿山,或者因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矿业权人依法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根据矿业权人的投入和矿业权价值,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严禁擅自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标准,甚至借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11、依法推进矿业权整合。矿产资源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调整,任务重,难度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要求,以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为依据,以资源条件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矿业权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维护被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通过兼并、参股等形式产生整合主体。在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前提下,当地政府方可以从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优先选择整合主体,或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确定整合主体。整合中要做细做实被整合矿业权人的工作,严禁利用行政手段违法侵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国土资源风险评估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渠道  
    12、建立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地质灾害防治以及重大信访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时,应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定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是否符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需求,是否充分考虑不同群众的利益和承受能力,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群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进行先期预测判断,先期预防化解,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13、紧密联系人民群众。严格执行国土资源信访制度,加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的答复和反馈。要长期坚持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包案和带案下访等制度,对重大信访和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干部要亲自抓。要加强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到位,把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等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要及时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及时妥善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要求,要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防止渲染、炒作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要尽快建立土地征收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和处理土地征收中各类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将国土资源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14、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在联系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中发挥好带头、推动、督促、保障和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巡视、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和行政问责制度,重点要加强对系统内领导班子尤其是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作风漂浮、铺张浪费等突出问题。  
    15、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向全社会公开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侵害农民合法利益行为。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横向联动机制,重点查处违法征地拆迁、非法批占农民土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案件。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批后监管,重点核查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履行程序情况、补偿安置情况、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等。对因监管不力致使问题积累、激化,违反法定程序征地拆迁或拖欠、克扣、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整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大规模群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