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

业界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更多>>
联系我们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C座15楼
联系人:许律师
手机:18655136133
电话:0551-65166759
传真:0551-65600202
Q Q:1015972453

农村拆迁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农村拆迁 >

常常被忽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4-26 1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人们常常在得到信息公开答复资料后,只关注是否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常常忽略农用地转用的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对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查也可以成为办理拆迁案件具体操作的手段。下面首先介绍一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 知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 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该服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进行土地用途 管理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5级,即国家、省、市、县、乡镇。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农用地转用是否合法。

  1、审查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征地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审查征地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18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